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三条 各地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,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,制定实施细则,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。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。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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